商標仿冒與商標侵權的界定與認定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8:44
“商標模仿”是指出于娛樂,諷刺或批評的娛樂目的而對他人商標的模仿和修改。臺灣《商標法》沒有規定商標模仿的合法性。但是,根據言論自由,言論自由和藝術自由的價值,一些法院裁決已確認商標仿冒不構成商標侵權。
因此,即使商標模仿和模仿商標具有一定程度的差異,兩者之間也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以達到“娛樂性,反諷或批評的娛樂目的”的預期效果。因此,不清楚如何在《商標法》規定的“避免混淆”的法律目標與“言論自由”的保護之間取得平衡。
知識產權法院在2019年1月23日作出的2018年民商蘇字第1號民事判決中,對前兩個合法權益之間的劃界和裁定表示意見。在這種特殊情況下,美容和化妝產品制造商(被告A)和另一家參與了多個經典豪華手袋模型的制造商(被告B)合作制造了緊湊型靠墊,緊湊型產品。鏡子和帆布袋。上述產品上印有與國際知名奢侈品制造商原告生產的手提袋設計極為相似的手提袋圖形。這些產品還使用了與原告非常相似的經典花卉圖案和配色。
針對上述情況,知識產權法院做出如下裁決:“商標模仿”是出于幽默,反諷或批評的娛樂目的而對馳名商標的模仿;它必須傳達雙重矛盾的信息,并且必須在“避免混淆”和“言論自由”這兩個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判決進一步指出,盡管被指控侵權的圖案確實使消費者將其與原始商標相關聯,獨特性或聲譽,那么它不受原始商標的商標權的限制,也應受到保護。
在這種情況下,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告產品上的圖案確實與原始商標相似程度足以使消費者將有爭議的圖案與原始商標聯系起來。但是,被告產品的確與原告的奢侈,時尚的品牌手袋有所不同,并采用了一致的社會思考,實際上是對言論自由和藝術自由的公共利益的體現。此外,被告產品是美容和彩妝產品,其主要目標消費者是對時尚相關信息高度敏感,對品牌產品高度關注并因此具有確定原件和仿冒品不敏感的敏感性的婦女。來自同一來源。自2012年以來,被告B的公司不斷在臺灣傳播模擬的環保時尚品牌形象,商標的獨特性或聲譽。因此,裁定被指控侵權的產品不受原始商標權利的限制,應作為商標模仿加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