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程序:比較泰國和美國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8:29
一個商標異議程序是一個專門的法律過程中,一方挑戰另一方的未決的商標申請。異議程序可能是有用的工具,第三方保護自己的商標權利,當第三方認為,這類訴訟通常采取的商標由另一方申請是混淆相似了自己的商標,并會造成混亂給消費者。本文研究了泰國和美國針對商標異議程序采取的不同方法,以及每種方法的利弊。
泰國
在泰國,一個后商標申請與知識產權部門備案,申請通過審查商標注冊處處長。如果注冊服務商批準了該商標的注冊,則該商標申請會在《商標公報》上發布。第三方有以下公布之日起反對60日商標,如果他們想這樣做。
泰國的異議程序由商標注冊商啟動。異議人提出異議申請,列明為什么的原因商標不應該被注冊,和對置的所有者的商標可以響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后的60天內提交counterstatement。分配給案件的書記官長將考慮當事方的意見,并將在1至1.5年內作出決定。
美國
與泰國類似,在美國的商標申請也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出,并由審查律師進行審查。如果該申請被批準注冊并且符合所有其他要求,則該商標申請將在官方公報上發布。第三方希望?
反對商標申請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行政法庭提出異議,該行政法庭被稱為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
提出異議通知后,董事會將下達程序時間表。被反對的商標的所有者必須隨后提交對反對通知的答復。隨后,當事方參與了一個稱為“發現”的過程,在此過程中,他們要求彼此提供信息和文件以支持其主張和抗辯。發現過程可以包括收集證人。
在準備好由董事會決定異議時,董事會通常會考慮廣泛的法律記錄,包括反對者提交的異議通知,商標所有人提出的答復以及所有文件,信息以及各方為支持其案件而提交的證詞。也可應要求在董事會前進行口頭聽證。
有關在美國的商標異議的決定,必須在案件可予判決之日起10至20周內作出。董事會做出決定后,當事方可以提出重新審理,重新考慮或修改決定的請求。
比較方式
泰國的異議程序很簡單,提出異議和回應異議的過程很明確。各方可以提供有限意見的人可以幫助保持相對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訴訟程序沒有為當事方提供嘗試談判和解的機會。
相比之下,美國的訴訟程序復雜且牽涉其中。雙方必須交換信息和文件,以便各方都有機會收集證據以支持其主張和抗辯。流程的結果通常是可靠的法律記錄,董事會在做出決定時可以依靠該記錄。但是,該過程也會導致高成本。
美國程序與泰國程序之間的主要區別之一是在美國某些情況下具有中止程序或延長截止日期的能力-泰國沒有這種選擇。例如,在美國,在公開發表之后但在提出異議之前的這段時間內,潛在的反對者可以要求延長提交異議的期限。潛在的反對者通常會要求延期,以便有時間聯系商標所有人并嘗試解決糾紛,而無需進行異議程序。它是?
如果各方積極參與和解討論,通常也可以中止正在進行的程序。
盡管可以通過允許當事方彼此之間有更多機會收集彼此的信息并允許延長程序的期限和中止程序來改善泰國的異議程序,但可以通過簡化和簡化程序來增強美國的異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