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要了解的有關塞爾維亞商標重新申請的信息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7:53
商標在市場上使用之前很久就已經注冊,這種情況并不罕見。保留權利的原因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在所有情況下,持有人都需要一些時間來創造條件,以其商品或服務以注冊商標的形式在本地市場上銷售(例如,藥品的臨床試驗,等待獲得必要的許可)。在本地開展業務等)。超過五年不使用商標會導致其容易遭受撤銷行動。在某些條件下,可以將商標作為延長保護范圍的手段,以保持對商標的壟斷地位,這可以在塞爾維亞使用。這些條件指的是塞爾維亞商標法律與歐盟法律和慣例不符,塞爾維亞拒絕依職權的IPO仍在審查拒絕商標申請的相對依據。通過重新申請,商標所有人避免了不使用商標的后果-容易遭受撤銷行為-因為每次重新申請并因此延長商標時,都會延長5年的不使用寬限期。?
盡管塞爾維亞商標法禁止注冊與先前商標相同的商標,但可以在其解釋中找到重新申請的機會。根據塞爾維亞商標法(第5.1.9條),如果商標與相同商品和/或服務的先前商標相同,則不得將其注冊為商標。對于相同的保護商標注冊,因此,將被授予較早的持有人的商標只有當他放棄他早期的商標在注冊之前。這種方法導致了五年的不使用寬限期的延長,該期限從以后商標的注冊之日起重新開始運行,但是這也意味著喪失了放棄的注冊所獲得的優先權。商標所有人可以接受這種故意的損失,因為不能以不使用為由對新注冊商標提出異議。另外,如果需要對商標發起撤銷程序根據與在先商標的相似性,一個競爭者認為注冊是無用的,因為擁有人沒有將其投放市場并且無法證明其真實使用的事實。因此,重新申請是維持尚未在市場上使用的商標有效性的有用手段。?
另一方面,如果放棄優先注冊的優先級是不利的選擇,則商標所有者可以采用完全不同的方法,而不放棄任何權利。即,重新注冊的效果也可以通過提交與先前注冊的商標稍有不同的商標申請來實現,但同時又足以使IPO評估為與較早的商標不相同。或者,也可以通過提交相同商標但與先前注冊所涵蓋商品和服務不相同的商品和服務的申請來實現。根據塞爾維亞商標法(第5.1.10條),商標如果與他人在同類商品和/或服務上的在先商標相同,或在同類商品和/或服務上在同類中的在先商標,則不能注冊,但可以注冊同一所有者的相似商標。因此,一個人可以申請一個新商標與原始圖片相比,僅在細微差別上有所不同。所有者必須從實際角度確定哪些差異是可以接受的。新商標應與打算在將來真正使用的商標以及更新的商標保持接近。適當選擇的較后標記是元素不同但不會改變較早商標的顯著性的標記,例如,當兩個標記均由相同的單詞組成,一個標記為小寫而另一個標記為大寫時大小寫字母,或使用不同的字母形式(字體)。在這種情況下,商品和服務清單可以保持不變。
另一個選擇是申請相同的商標,但是對于使用不同術語但仍在較早商標保護范圍內的商品和服務清單,例如,如果較早商標通常已在藥品中注冊,則較晚商標可以注冊。可以申請更具體的藥品,或者,如果前者一般涵蓋服裝,則后者可以申請特定服裝,反之亦然。只要不涉及商品和服務列表中使用的相同術語,或者如果該新應用程序不覆蓋具有相同保護范圍的同義詞,則將允許該新應用程序。通過對商標或商品和服務清單進行更改來實施在不放棄在先權利的情況下進行重新申請的任何策略,將導致同一所有者的兩個或多個商標的累積存在。首先商標將仍然存在,盡管由于不使用而容易被取消,而對于以后的商標,新的不使用寬限期為5年,自新注冊之日起計算。
在歐盟成員國中,法律規定了對惡意注冊商標的制裁是由法律規定的,而歐洲法院的做法則指示解釋說,駁回可能是出于惡意的行為(Pelican Case T-136 / 11),塞爾維亞不能以惡意為由取消商標。因為沒有惡意的隱含含義,也沒有由此帶來的負面后果,所以在塞爾維亞進行復婚是權利持有人的避風港。考慮到所介紹的重選策略的所有優點和缺點,該商標所有者可以選擇能夠充分實現其目標的一種。盡管塞爾維亞仍在過渡過程中,以使其法律和慣例與歐盟立法保持一致,但重新申請仍然是防止不使用后果的可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