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商標法以打擊搶注者和偽造者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7:38
2018年初,中國商標局啟動了《商標法》第四次修訂的咨詢工作。磋商使國家和外國政黨都花了三個月的時間提出建議。
同時,中美兩國就包括知識產權保護在內的廣泛議題進行了積極的談判。
對商標法進行部分但快速的修訂(將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是上述事件的后果之一。
該修訂版重點關注兩個重要問題:
商標的擴散,這是提交的主要評論之一;
對侵權者采取的執法行動,被認為沒有足夠的威懾力。
商標擴散
每年申請的商標超過700萬。由于許多此類商標的申請和注冊僅出于these積和轉售的目的,因此,該申請活動的范圍正成為一個問題。其中一些商標甚至是惡意注冊的。
該修訂集中于《商標法》的兩項條款:
第4條–定義誰可以申請商標的一般原則;
第7條–申請和使用商標的誠實原則。
誰可以申請商標??特別是,第4條概述了誰可以申請商標:“需要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獲得(個人)商品或服務使用商標專有權的任何人”。這可能意味著沒有商品或服務生產工具的人將無權申請商標。但是,法律在其他任何地方均未指定。
國務院于2019年4月20日提議在第4條中增加以下內容:“任何不打算使用的商標注冊申請均應予以拒絕。”
這個深遠的主張造成了一個問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員表示反對,并說合法企業為了以下目的而申請防御性商標的情況并不罕見:
在與其核心業務有關的商品類別中保護其商標;
避免稀釋的風險;
避免基于聲譽而提出困難的異議。
此外,該擬議修正案與第49條相抵觸,第49條規定,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的,任何人均可向商標局提出撤銷商標的申請。由于第49條在注冊后的前三年沒有施加使用商標的任何義務,因此,由于缺乏使用意圖,如何可以拒絕商標申請?
惡意?因此,在審議之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增加了“惡意”一詞(與第七條的原則直接相關)。最終文本指出:“任何不正當使用的惡意注冊商標的申請,都應予以拒絕。”
因此,需要兩個獨立的條件來拒絕商標申請:
備案人不得有使用該商標的意圖;
商標必須是惡意的。
由于審查員很難評估是出于善意還是惡意提出的申請,因此該修正案擴展至:
商標代理人的責任;
異議和無效程序。
現在,第19.3條規定,商標代理人在知道或應該知道違反第15條和第32條以及經修訂的第4條的情況下,不應接受委托。此外,第68條規定,如果商標代理人惡意注冊商標,可能會受到警告或懲罰,而如果商標注冊程序是出于惡意提出的,則可能會受到法院的懲罰。
經修訂的第33條(異議)規定,任何一方認為第10條,第11條(絕對拒絕理由)和第12條(3D商標)以及經修訂的第4條和第19.4條均可以提出異議。對于第44條(無效),增加了對第4條和第19.4條的引用。
對第68條關于商標代理人的其他兩項修改,最終顯得多余:
第68.1.3條增加了對第4條的提及,這似乎是多余的,因為新的第19.3條已經包括了新的第4條。
新的第68.4條規定了惡意注冊和訴訟的責任,但不清楚針對的是:
如果是針對代理人的,則第六十八條的前款已經規定了懲罰;
如果它是針對申請人的,那么它的位置似乎很奇怪。它也不受立法歷史的支持,因為國務院的提案僅針對代理人。
會產生追溯作用嗎??另一個問題仍然存在:新的第4條在注冊過程中是否適用于注冊商標?從理論上講,這不應該因為新法律不具有追溯效力。但是,《 2001年商標法》在引入時追溯適用于馳名商標。另一方面,法院已經采用舊的第4條來打擊惡意申請和不使用該商標的行為,新《北京高等法院指南》第7.1條對此進行了列舉,該指南在兩天后發布。新法律。看看如何將其植入新法律中將很有趣。
商標執行
第六十三條規定,侵權行為是不誠實的,情節嚴重的,可以將依法計算的賠償額乘以三。新的第63條將這一可能的增加幅度提高了五倍。
第63條還規定了法定賠償(最高300萬元人民幣),以防難以準確計算偏見或非法收益的數額。修訂后的法律將法定金額提高到500萬元人民幣。
最后,經修訂的第63條涉及假冒商品的庫存,并規定,除特殊情況外,應銷毀假冒商品以及用于制造假冒商品的材料和工具。此外,如果材料和工具沒有被銷毀,則無法重新進入業務渠道。最后,修訂后的第63條澄清了一個長期辯論的問題,并規定,即使商標被刪除,假冒商品也不能重新進入商業渠道。
這是令人鼓舞的改進,因為除工具外,法院還應權利人的要求,命令用于銷毀假冒商品的材料被銷毀。此項修正糾正了遺漏,值得歡迎。
但是,這種改進并非沒有限制。例如:
它僅涉及注冊商標,不包括未注冊的馳名商標;
修正案中的“假冒”僅涉及雙重身份案件(即,相同商標加上相同商品),因此其范圍不及涉及所有侵權商品(例如,相同或相似商品上的相似商標)的第60條。它僅限于“帶有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其中不包括所有其他侵權商品或帶有未注冊的著名商標的任何商品。
評論
隨著新法律的迅速出臺,有必要進一步解釋和提供有關該法律將如何實施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