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條紋商標侵權分析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7:22
4月29日日2016年,知識產權法院在2015年的閔沙嗯蘇茲23號判決,這涉及到侵權的特殊條紋作為商標的使用中產生的。在判決中,法院宣布了確定將圖案類型的商標與用戶擁有的品牌一起使用時是否將圖案用作商標的標準。判決得出結論,皮革產品上壓印的獨特水平條紋是商標與眾不同。盡管被指控侵權的產品,標簽或拉鏈帶有其他圖案或字符,但法院認為與覆蓋皮革袋的條紋圖案相比,它們不是顯而易見的,因此確認被告使用浮雕的水平條紋圖案作為商標。該結論與刑事案件檢察官的結論不同,所涉被告違反了《商標法》。
原告聲稱,有爭議商標的獨創性來自壓印在深染皮革上的獨特水平條紋。這種條紋圖案在臺灣被稱為EPI或Ripples。帶有波紋的產品具有30年的歷史,是原告的主要財產,原告已經注冊了該圖案并獲得了商標。被告人知道該爭議商標歸原告所有,因此仍然出售偽造皮袋的皮革袋,該袋侵犯了該爭議商標,以獲取利潤。因此,原告認為被告違反了《商標法》和《公平貿易法》。
知識產權法院裁定,壓印在皮革產品上的獨特水平條紋與天然皮革條紋不同。法院還指出,臺灣知識產權局認為該條紋圖案具有特色,并允許將其注冊為商標。因此,未經商標所有人的同意或許可,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注冊商標。盡管被指控侵權的產品的正面,標簽和拉鏈上都印有iki2和蝴蝶形商標,但法院認為,與覆蓋袋的浮雕水平條紋圖案相比,iki2蝴蝶形的標記微不足道且不明顯。法院因此確定覆蓋袋子的壓紋水平條紋圖案是區別袋子的主要醒目部分。考慮到原告的有爭議商標在臺灣通常被稱為漣漪,并且被告甚至在其網頁上使用相同的術語作為營銷用語,因此很明顯,被告利用漣漪的圖案作為吸引用戶的工具消費者。結果,法院宣布被告使用有爭議的圖案作為商標,意圖進行假冒。
對于涉及被告違反《商標法》的刑事案件,裁定不起訴被告是基于刑事調查,因為檢察官認為被告出售有爭議產品使用的商標是iki2,而不是漣漪。據檢察官說,漣漪只是描述產品外觀的外觀設計,被告無意將其用作商標。顯然,檢察官和知識產權法院的民事法院對于如何定義該爭議案件的“商標使用”有不同的意見。知識產權法院指出,法院不受負責刑事案件的檢察官的調查結果的約束。法院因此持有不同的意見。
最后,知識產權法院裁定,被告在修改前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并且還違反了《公平貿易法》第20條第1款第2項。因此,被告應賠償原告的侵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