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品與知識產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7:11
知識產品與知識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知識產品是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化等知識形態領域中所創造的智力產品,是知識產權法律所保護的各類對象的集合概念;知識產權是知識財產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智力活動直接產生的并不是法律上的某項權利,而只是某種智力成果,而且并非所有的智力成果都能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受到法律保護,能夠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只是智力勞動成果的一部分,即使是納人知識產權客體的某項智力成果,也必須由國家主管機關依法確認,才能賦予其創造者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的含義
迄今為止,多數國家的立法及相關國際公約都沒有為知識產權下一個明確的定義,大都以列舉的方式規定哪些對象涉及的權利受保護。根據1 967年在斯德哥爾摩締結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知識產權包含以下權利內容:
第一,關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
第二,關于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的權利:
第三,關于人類一切活動領域內的發明的權利;
第四,關于科學發現的權利;
第五,關于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權利;
第六,關于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志的權利;
第七,關于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
第八,關于在工業、科學和文學、藝術領域內由于智力創造活動而產生的其他權利的權利。
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也未給知識產權下一個完整的定義,只是在第1條第2項規定了其所適用的知識產權的具體類型。除肯定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劃定的范圍外,TRIPS還把“未經披露的信息專有權”(主要指工商業經營者所擁有的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等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列入知識產權的范圍。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范圍也在不斷擴大,新型的智力成果不斷涌現,如計算機軟件、生物工程技術、遺傳基因技術以及植物新品種等,都已經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公認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
可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都采用列舉的方式說明“知識產權”一詞包含的權利,而沒有任何關于“知識產權”一詞的嚴格定義。這說明,一方面,隨著人們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和其保護范圍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一詞的內涵和外延在不斷演進;另一方面,知識產權包含諸多權利,而在這些權利之間抽象出其共同特征存在一定難度。
如果一定要為知識產權概括出一個定義,這個定義中至少應包括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權利的性質。筆者以為,我國學者吳漢東教授給知識產權下的定義簡明、扼要,值得借鑒,即:知識產權是人們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①另外,還有一種較新的定義,認為“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特定有用信息的法定支配權和名譽權”。②這一定義指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除包括通常意義上的知識外,還包括某些不一定能稱之為知識、但卻是有用信息的內容,并認為如果僅將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界定為通常意義上的知識或智力創造成果,就難以包含無創作性的數據庫和遺傳資源等客觀存在且極具價值的知識產權內容,因此,將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放大為有用信息,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反映了知識產權內容和范圍不斷擴張的現實。應當指出,知識是有用信息,但并非任何有用信息都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具體哪些知識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