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造性成果權和經營性標記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7:08
國際保護T業產權協會1 992東京大會報告將知識產權分為“創作性成果權利”和“經營性標記權利”兩大類。前者包括著作權和鄰接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等;后者包括商標權、商號權、地理標志權。
這種分類以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否為人們智力創作成果進行劃分,知識產權的這種分類方法,有助于人們正確認識創作性成果權和識別性標記權的一些特殊性質。
創造性成果是一種直接智力成果,受法律保護的條件是必須具有創造性或獨創性。創造性成果中的技術成果的價值可能會隨時間的推移而逐漸降低,甚至可能會因新技術成果的出現而被完全淘汰,因而創作性技術成果權的法律保護期一般較短。
識別性標記是一種特殊智力成果,受法律保護的形式條件是其具有顯著特征或可識別性。識別性標記應用于T商業領域,長期的使用過程會使經營者的有關商品或服務聲譽凝結在這些標志中,其價值可能會越來越高,識別性也越來越強,因而法律保護這些標志的期限一般不受嚴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