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浪財經
10月10日,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簡稱“中國紅牛”)與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簡稱“天絲醫藥”)商標權權屬糾紛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審理。中國紅牛代理律師闡述,一審法院對既定事實沒有進行審查,多項基本事實認定不清,因此要求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
天絲醫藥代理律師答辯稱,一審法院相關判決符合法律程序,天絲醫藥對紅牛系列商標持有清晰、獨立、完整的所有權。天絲醫藥等各方股東在1995年11月10日簽訂的“95年合資合同”中有關條款的含義是指泰國天絲作為商標所有權人向紅牛飲料公司提供商標使用許可,絕非轉讓紅牛商標所有權。
根據2019年11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顯示,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作為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對第878072、878073等17個紅牛系列商標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并要求泰國紅牛所有者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共計37.53億元的廣告宣傳費用。中國紅牛請求確認,上述紅牛系列商標由紅牛維他命獨享所有權,若不能對此確認,則紅牛維他命與天絲醫藥共同所有。2019年11月2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北京紅牛的全部訴訟請求。
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在2019年11月28日晚的聲明中表示,中國紅牛是“紅牛系列商標”在中國市場從零價值至數百億市值的唯一投入方和貢獻者。中國紅牛在該案件中的核心訴求是,請求法院確認本公司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合法權益,即有權使用“紅牛系列商標”并享有其上所附收益等合法權益,而非請求法院確認本公司為登記注冊的商標所有權人。而一審判決卻回避了前述核心問題,僅圍繞是否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商標所有權進行審查和裁判,偏離了公司的真正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