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主要是通過各國國內立法和司法實踐來實現的。在國際交往日益頻繁的今天,各國之間的科學技術和文化交流十分密切,知識產品的國際市場不斷發展,從而使得知識產權在國外取得法律保護成為必要。
??? 由于各國關于知識產權的立法原則和處理規則不盡相同,為了便于一國自然人或法人的知識產品在國外也能取得權益,各國嘗試通過締結多邊條約的形式,在國際范圍內協調知識產權保護的立場和做法。
??? 因此,為了解決知識產權的地域性限制與知識產品的國際性要求所產生的巨大矛盾,自19世紀末以來,各國間先后簽訂了一系列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區域性的國際組織。
??? 工業產權國際公約首推1883年的“國際保護工業產權聯盟”(巴黎聯盟)《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著作權國際公約則以1886年的“國際保護文學藝術作品聯盟”(伯爾尼聯盟)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與1952年的《世界版權公約》為主。經過—個多世紀的發展,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已基本形成,在知識產權各領域中確立了一系列的國際保護標準,這些標準為眾多國家所普遍接受,并通過其國內立法得以實現。尤為重要的是,1967年7月14日,巴黎聯盟和伯爾尼聯盟的51個成員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共同建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v Orga—nization——WIPO),該組織的成立,使得原本歸兩個國際局管轄的工業產權和版權統歸聯合工作局管理,導致了統一保護知識產權國際組織的成立。如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是負責全球性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政府間組織,已成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之一。這一情形意味著,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已進入組織化的發展階段。借助國際組織在協調、組織以及專家、服務等方面的優勢,可以更加集中、有效地制定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經常性地進行廣泛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合作。
目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其國際局管理的國際公約有27個,其中我國加入的公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