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基本原則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6:23
? (一)國民待遇原則
? TRIPS第3條規定,本協議成員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給予本協議其他成員的國民相關待遇不應低于其給予本國國民的待遇。但《巴黎公約))(1967年文本)、《伯爾尼公約))(1971年文本)、《羅馬公約》和《關于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中分別規定的例外除外。
??? (二)最惠國待遇原則
??? TRIPS把國際間自由貿易的最基本的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也引入了知識產權保護制度。TRIPS第4條規定:關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一個成員給予任何其他成員或國家的國民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當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其他成員的國民。TRIPS的最惠國待遇不適用于下列情況:
??? (1)該種利益由一般司法協助和法律執行的國際協定而產生,并非專為保護知識產權而設;
??? (2)依《伯爾尼公約))(1971年文本)或《羅馬公約》允許,不是根據國民待遇而是根據另一國家待遇而給予的具有互惠性質的雙邊規定而授予的;
??? (3)關于本協議未規定的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者的權利的;
??? (4)建立世貿組織協定生效前已經生效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協定中產生的。但是以這項協定已經通知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并且對其他成員的國民不構成任意的或無理歧視為限。
??? 最惠國待遇原則,同樣不適用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持締結的、多邊協定的、有關獲得或者維持知識產權的程序上的義務。
??? (三)權利用盡原則
??? 也稱權利窮竭原則,指經權利人或經其委托人將其享有權利的專利產品、或帶有商標標識的商品、或其他受知識產權法律和相關的國際條約保護的智力勞動成果合法處分,如銷售、轉讓以后,權利人就該產品(或其復制件)所享有的已被其處分的權利即告窮竭。權利窮竭原則也被稱為“首次售賣”原則。
??? 權利用盡實質上是一種權利喪失的方式,不同國家的知識產權立法對此都做了規定,但差異非常大。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最終是要通過成員的國內法來實現。而對于知識產權窮竭原則這一各成員的國內立法差異很大的法律問題,不該試圖將其統一到一種模式或規定上,應將它留給成員自己去解決。
??? (四)防止濫用權利原則
??? TRIPS第7條規定,知識產權保護與實施的目的在于推動技術革新和新技術的傳播與轉讓,有助于技術開發者與使用者的互利,也有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實施權利與義務的平衡。實際上這不僅是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也是協議的起草者、執行者與權利人應當承擔的社會和歷史責任。
??? 第8條規定,成員為了實施本協議的目的修改和制定其法律、法規時,可以為保護公眾健康和營養的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促進社會經濟和技術發展的至關重要的部門的公共利益,只要這些措施符合本協議的規定。
只要符合本協議的規定,成員還可以采取合適的措施防止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濫用權利,或憑借不正當競爭手段限制貿易,或對國際間技術轉讓產生不利影響。
(五)最低保護標準原則
? TRIPS設定了保護知識產權的最低保護標準。
? 協議第l條關于義務的性質和范圍規定:“各成員應確保本協議的效力?!奔词荰RIPS確立的關于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最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