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上訴法院處理破產中商標許可的轉讓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6:20
第七巡回上訴法院最近的一項決定為任何人起草了包含商標許可的文件提供了兩個重要的教訓。在XMH公司(Re XMH Corporation)中,第七巡回法院裁定,在破產案件中,被許可人不得因許可人的反對而轉讓商標許可,除非協議中有明確規定許可該轉讓的許可。[1]? 但是,法院還裁定,與商標商品生產有關的“服務合同”在破產時可以完全轉讓,但沒有明確聲明是商標許可。
在XMH公司成立之后,商標所有者,被許可人及其顧問必須仔細考慮是否在許可協議中包括一項允許轉讓商標許可的規定。被許可人將需要協商,以便將其在出售業務時希望傳達的任何關鍵商標許可都包括在內。但是,對于商標所有人而言,這樣的規定將覆蓋保護商標所有人的默認規則,并允許債務人許可人或其繼承破產受托人即使在商標權上也將商標許可協議分配給出價最高的人所有者的異議。重要的是,鑒于第七巡回法院對當事方使用的標簽具有重要的意義,當事方必須考慮如何表征其協議:被指定為“服務合同”的協議很可能在破產中仍可完全轉讓,盡管協議中有相反規定,除非另有明確規定,否則被稱為“商標許可”的協議可能無法轉讓。
XMH案例概述
在根據《破產法》第11章申請破產保護后,服裝公司XMH Corporation(以前稱為Hartmarx)尋求破產法院的許可,以出售其子公司之一Simply Simply Blue的資產。作為此類出售的一部分,XMH試圖在Simply Blue與另一家服裝公司Western Glove Works之間簽定一份執行合同。合同分為兩個階段。在初始階段,Western Glove授予Simply Blue許可銷售帶有商標的女士牛仔褲。“ Jag Jeans”換來了12.5%的版稅。第二階段僅在許可證到期后開始,前提是Western Glove將繼續以自己的帳戶出售商標服裝,而Simply Blue將繼續提供各種支持服務,包括為Western Glove提供采購,營銷和銷售以及商品服務換取Western Glove凈銷售額的30%。
第七巡回法院認為不得轉讓許可協議
在確定XMH是否可以轉讓有爭議的合同時,第七巡回法院首先指出,《破產法》第365(c)(1)條禁止債務人(此處為XMH / Simply Blue)在“適用法律”的情況下轉讓執行合同(也就是說,任何以其他方式約束合同的非破產法律都允許另一方(在這種情況下為Western Glove)拒絕接受受讓人(即,建議的購買者)的履行,而不論合同本身是否禁止這種轉讓[ 2]? 第七巡回法院裁定商標法構成了這種“適用法律”也就不足為奇了。但是法院走得更遠,認為在沒有合同條款的情況下,明確授權轉讓,聯邦和州商標法律普遍禁止被許可人因許可人的反對而轉讓商標許可。第七巡回法庭解釋說,這種“默認規則”與商標所有人的一般期望是一致的,因為商標反映了商標所有人品牌的簡稱,消費者將使用該商標來關聯某些特性,例如產品質量。因此,為了確保產品繼續體現預期的質量并防止對商標的欺騙性使用,禁止未經所有者同意而轉讓商標。由于Simply Blue與Western Glove之間的合同省略了任何授權轉讓的規定,商標許可,即使是在破產保護下,也無法因Western Glove的反對而轉讓。
但是,第七巡回法院發現,合同的第一階段已經到期,根據該合同,Simply Blue從Western Glove獲得了商標許可,因此,在出現可轉讓性問題時,該協議無非是一份普通服務合同。因此,第七巡回法院沒有理由排除協議轉讓的理由。
Western Glove辯稱,該協議的服務部分構成了“隱含”許可,使其無法轉讓。第七巡回法院斷然拒絕了這一說法。第七巡回法院承認在某些情況下商標所有者可能將對商標產品的太多責任讓給服務提供商,以至于構成“裸照”,但相反,第七巡回法院發現,Western Glove幾乎保留了對該商標的專有控制權。產品和商標。
法院還非常重視以下事實,即當事方本身已明確區分了合同的第一階段為商標許可協議和第二階段為服務協議。第七巡回法庭建議,如果Western Glove希望阻止Simply Blue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轉讓服務合同,Western Glove僅需獲得Simply Blue同意將其指定為商標分許可。但是,在沒有這種指定的情況下,第七巡回法院認為服務協議是可轉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