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前知識產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6:17
??? 在舊中國封建制度“重農抑商”的傳統之下,“商事”總是備受輕視,更不用說形成工業化的大規模生產;“重刑輕民”的法律傳統,根深蒂固的“無為”、“無欲”和“重義輕利”等思想深深影響著中國知識分子的意識、觀念,慢慢腐蝕著他們爭取權利的意識,重知識不重權利。為維護皇權專制統治,歷代皇帝和朝廷頒布的禁止非法復制令,主要目的都是為了禁止思想的傳播,保護封建的統治秩序,而非為了保護作者、發明者和出版者的私人財產權益。
??? 19世紀末20世紀初,雖然清政府閉關鎖國,拒絕與西方建立正式的外交和貿易關系,然而清政府處在一個西方資本主義對外擴張的國際環境中,伴隨西方經濟向中國市場的滲透,中國被迫授予西方國家諸多貿易和外交特權,外國商人希望自己的產品、企業的名稱和商標在中國受到同樣的重視和保護,而中國當時并沒有成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為此,外國商人與清政府談判,要求中國政府制定知識產權法律,設立相應的機構來保護外國在華知識產權,加上國內統治的需要和變法圖強的“內壓”,知識產權制度開始被引人中國。清政府出于政治和外交上的壓力,先后出臺了《商標法草案》、頒布了《大清著作權律》,但都未得以真正實施。清政府隨后很快倒臺是一方面原因,更主要的原因是清政府從骨子里根本就無意去保護知識產權利益或者去培養創新思想意識的市場。而在西方列強方面,從未真正嘗試過告訴中國政府建立知識產權制度對于中國的意義,也未幫助過中國官員接受知識產權方面的培訓和教育,當然也從來沒有認真嚴肅地支持過中國的知識產權所有人建立一個真正能夠保護他們自主知識產權的法律。因缺乏知識產權制度生長的土壤,知識產權制度的第一次移植失敗了。
??? 1928年,國民黨政府頒布了《版權法》。這部法律的頒布,一方面是為了給長期分裂、混亂的中國社會打下一個良好的法律基礎,另一方面也是要使西方列強相信,治外法權已不再“合理”了。在對外開放、尋求貿易、吸引外資以及從西方獲得迫切需要的技術、設備等功利的動機驅動下,這部《版權法》大量引進了德國法和日本法的內容。然而,由于該法的規定與當時的社會生活距離太大,致使這些法律在當時的實際執行過程中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