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說:商標被許可人的勝利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5:58
今天早些時候,最高法院終于回答了以下問題:商標所有人/許可人根據《破產法》第365條提出破產申請并拒絕商標許可時,商標被許可人是否受到保護。為追逐目標,商標被許可人獲勝。
在其8-1決策使命產品控股公司訴Tempnology LLC,司法卡根,書寫了法院,認為甩的商標許可并不會導致商標許可下的許可失去其權利。相反,引用了《破產法》第365(g)條和第七巡回法院在《新光生產》中的裁決。v。芝加哥上午?Mfg。,LLC,686 F.3d 372(2012),最高法院裁定,拒絕商標使用許可僅構成對許可的違反,并不構成對本許可的撤銷或終止。而且,當債務人違反商標時?許可證(通過拒絕)可以根據該許可證停止執行,債務人不能撤消已經傳達的許可證,并且被許可人可以繼續執行許可證授權的工作。
最高法院在其裁決中駁回了大多數破產法院的所謂“否定推論”,即“破產法”中“知識產權”定義中的商標遺漏意味著一旦被拒絕的商標許可即被終止。此外,鑒于目前需要商標所有人監視和行使根據許可銷售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控制,最高法院在第365節中不支持為商標創建“特殊規則”?。
索托馬約爾大法官在她的同意意見中寫道,最高法院的判決并沒有裁定每個商標被許可人現在都具有“不受約束的權利”,可以在駁回后繼續使用被許可的商標,因為法院面臨的問題僅僅是拒絕是否會終止權利。根據非破產法,在許可人違約后仍可幸免的被許可人。此外,索托馬約爾大法官強調了第365(n)條對知識產權被許可人拒絕后施加的義務(例如,如果他們想繼續使用許可的知識產權,則有義務繼續支付被拒絕后的特許權使用費),她打開了大門要求國會針對商標被許可人制定類似的拒絕后條款。
使命產品的重要性不可夸大。雖然在今天之前,商標被許可人的拒絕后權利存有疑問,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破產案的提交地,但今天的判決明確表明,拒絕商標許可不會撤銷該許可。取而代之的是,商標被許可人在被拒絕后享有與許可人違反許可時在破產之外應享有的相同權利。但是,正如索托馬約爾大法官所寫的那樣,國會現在可能需要介入并進一步澄清商標被許可人的拒絕后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