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我們講到“專利”,在不同的場合有不同的含義,有時“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由申請人向代表國家的專利主管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審查合格后.由該主管機關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習慣上使用的“專利”一詞還有另外兩重含義:一重含義是指受法律保護的技術,具體說來是指受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另一重含義是指記載專利發明創造內容的專利文獻(如專利公報、專利說明書等)。如圖4所示。
現代意義上的專利是指經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審查批準的、符合專利條件的發明創造。它具有以下兩個要素:第一,專利是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條件的發明創造;第二,作為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經專利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審查確定,在未經審批以前,任何一項發明創造都不得成為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