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被許可人使用不當而導致的商標撤銷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5:41
如果的所有人商標修改的注冊的字(一個或多個),設備或彩色商標或添加換言之,裝置,或顏色于此,并且這樣的修飾或添加呈現商標相同或相似的他人的注冊商標,其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可能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服務的來源或制造商/提供者產生混淆,這構成了根據第63條第1款第1款撤銷的理由該商標法案。
《商標法》第63條第2款還規定,如果該商標的所有人在知情或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未對本商標所規定的行為提出異議,則也應撤銷該注冊商標。被許可人前款第1項。
關鍵問題是如何確定商標所有人在有意或有合理根據的情況下知道被許可人不當使用商標的情況。最高行政法院于2016年裁定,必須闡明這些事實。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以下事實:被許可人五年以上不當使用或被許可人協議已被續簽,不能得出結論,即商標所有人顯然是在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知道被許可人不當使用商標。 。
最高行政法院隨后撤銷了知識產權法院對原審的判決,并要求知識產權法院再次審查事實,并在進一步調查和審判后作出新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