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加強了商標許可人在波蘭的地位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5:04
于2019年3月16日生效的最新《工業產權法》改變了波蘭非專有商標許可持有人的法律地位。
為將《歐盟商標指令》(2015/2436)的條款納入波蘭法律而進行的必要修訂,將《歐盟商標條例》(2017/1001)第25條和波蘭商標的被許可人。它們旨在在適用的判例法中提供法律確定性和一致性。
起訴要求商標侵權波蘭
更新后的法律擴大了授權就商標侵權提起訴訟的實體的范圍。在2019年3月16日之前,只有在商標注冊簿中記錄的專有許可的持有人才能在與商標所有人相同程度的侵權情況下執行其權利要求,除非許可合同另有規定(相關的第163(1)條) (《工業產權法》第76條第6款)。因此,被許可人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能力受到限制;如果許可證尚未記錄在商標中注冊時,排他性被許可人無權對侵犯商標的實體提起訴訟。此外,沒有關于非排他性被許可人是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商標的具體判例法。
現在,排他性和非排他性商標許可的持有人都有權以自己的名稱執行其許可的商標,而不管該許可是否已在商標注冊簿中注冊。但是,仍然必須滿足某些要求。
除非許可協議另有規定,否則被許可人只能在權利持有人的同意下提起侵權訴訟。新的《工業產權法》第163(1)(1)條未指定這種同意的形式,可以在許可協議中或通過權利持有人單獨的書面意志聲明給予同意。如果沒有這樣的同意,如果商標所有人未能在適當的時候提起侵權訴訟,獨占被許可人也可以提起訴訟。
加入訴訟的新能力
如果未在許可協議中或在權利持有人的單獨聲明中未授權被許可人以其自己的名義實施商標,則該許可人仍可對侵權行為采取行動。根據新的第163(1)(2)條,授權被許可人參加由權利持有人發起的商標侵權訴訟。由于該規定不能區分非排他性許可人和排他性許可人,因此,這項權利似乎適用于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