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聲譽應在侵權實體進入市場時進行評估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4:33
Gino Rossi SA是一家波蘭公司,生產鞋類和皮革配件。其商標“ Gino Rossi”來自公司創始人的姓氏,于1992年首次使用,并于1997年6月在波蘭專利局注冊。該公司在波蘭和國外擁有100多個網點。?
吉諾·羅西(Gino Rossi)提起訴訟,侵犯使用相同品牌名稱的手表生產商的商標。被告是一家重要的生產商和分銷商,于2006年開始活動,并于2008年在波蘭專利局注冊了“ Gino Rossi”商標。?
根據《工業產權法》第296條第(3)款,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是非法的,即使是相異商品也是如此,如果這種使用會給用戶帶來不當利益或對先前存在商標的顯著特征或聲譽。?
區域法院以及隨后的上訴法院禁止被告將有關商標用于手表,并下令公開道歉,以供其非法使用。兩家法院均認為,使用會產生誤導消費者的手表生產商和手表原產地的風險。?
尋求商標的法律保護的前提是要在市場上獲得公認的商標,即信譽良好的商標。毫無疑問,在提起訴訟時,Gino Rossi鞋類商標已在市場上廣為人知。?
被告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側重于什么時候商標必須享有信譽才能獲得法律保護。??
在該案中,最高法院得出一個重要結論,即“在侵權實體進入市場時應評估商標的聲譽”。因此,在區域法院(2015年)和上訴法院(2016年)作出判決時,吉諾·羅西(Gino Rossi)鞋類商標享有盛譽的事實并不能確定。?
最高法院將案件退回上訴法院,以完成關于Gino Rossi鞋類商標是否在被告的Gino Rossi手表進入市場之日眾所周知的證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