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商標許可可以在破產中轉讓嗎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4:09
第七巡回上訴法院最近在In re XMH Corp.,647 F. 3d 690(2011年7月Cir)中進行了處理,無論是否可以在破產程序中轉讓商標許可。法院在裁定中裁定,除非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允許被許可人轉讓,否則被許可人不得在破產程序中轉讓商標許可。
XMH Corporation(以前稱為Hartmarx)(“ XMH”)及其子公司Simply Blue根據《破產法》第11章申請破產。XMH申請了破產法院的許可,以出售Simply Blue的資產,其中包括Simply Blue與Western Glove Works(“ Western Glove”)之間的執行合同。與Western Glove的合同為兩部分合同,其中規定Western Glove在一段時間內向Simply Blue提供商標許可,一旦該期限到期且許可到期,Simply Blue將為Western Glove提供某些支持服務,包括尊重使用商標的產品。
Western Glove反對Simply Blue轉讓合同,認為該合同是商標許可,并且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Simply Blue無法將合同轉讓給第三方。
第七巡回法院在確定合同是否可轉讓時,認識到如果“適用法律”授權另一方(在本例中為Western Glove)授權,則《破產法》第365(c)(1)條禁止轉讓執行合同,拒絕接受受讓人(在這種情況下為第三方購買者)的履約,無論合同本身是否禁止轉讓。法院認定,“適用法律”是指除破產法以外的任何法律,在此情況下,還指商標法。
法院?援引了一些商標案件,指出默認規則是商標許可的被許可人不能轉讓許可,除非許可明確允許轉讓。法院的推理基于基本商標政策。法院解釋說,商標是消費者用于與特定產品相關聯的品牌的簡稱。如果未經所有者的許可(通過許可轉讓)授予未經授權的第三方使用商標的權利,則所有者將不再能夠控制產品或商標的使用(或濫用)。
因此,由于Simply Blue與Western Glove之間的合同中沒有明確允許被許可人轉讓的條款,因此法院在沒有Western Glove明確同意的情況下禁止轉讓。
最終,法院認定合同的第一部分,即許可部分已經到期,而僅剩下合同的第二部分,即服務部分。因此,由于商標許可不再有效,因此該協議僅僅是由破產法院自由轉讓的服務合同。
盡管法院就合同的可轉讓性得出結論,但法院在起草許可證時必須考慮其持有權以及起草在破產程序中可能產生的影響。總而言之,法院裁定,如果沒有商標許可中的明確規定,破產的被許可人無權轉讓商標許可,除非得到許可人的明確同意。
在實踐中,這種主張強調了兩個重要的結構概念。首先,重要的是您如何指定合同。盡管合同中另有規定,但根據該裁決,服務合同仍可完全轉讓給破產人。但是,除非許可中有明確允許轉讓的規定,否則不得轉讓商標許可。其次,為了避免在法院,破產或其他情況下是否允許轉讓商標許可產生任何歧義,商標許可明確涉及合同的可轉讓性符合被許可人和許可人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