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4:00
1.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1)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
(2)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備份復制品;這些備份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制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制品銷毀;
(3)為了把該軟件用于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為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軟件。
2.合理使用
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審判實踐中,區分合理使用與非合理使用一般有四項標準:
第一,軟件作品是否系合法取得,這是合理使用的基礎。
第二,合理使用的目的具有非商業性,如果使用的目的是為商業性營利,就不屬合理使用的范圍。
第三,合理使用一般為少量的使用,所謂少量的界限根據其使用的目的依行業慣例和人們一般常識綜合確定,超過通常被認為的少量的界限,即被認為不屬合理使用。??? ’
第四,不同內容的軟件會有不同的使用范圍,如合法取得的以文字輸入為內容的程序,未經允許就不能提供給他人。但某種加密軟件,合法取得者在向他人轉讓自己的軟件產品時,可以附加取得加密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