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最高的損害賠償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3:14
近年來,中國在知識產權訴訟中,尤其是在商標侵權案件中所判給的損害賠償顯著增加。在與美超集團(Meichao Group)一起針對北京休捷新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商標侵權糾紛中,自兩年前開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已就民事商標侵權案件判處了有史以來最高額的損害賠償。
美超集團是擁有者的商標“墻錮”在第1類注冊這個商標是中國市場的粘合劑和膠水產品用于工業用途上知名。美超集團以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向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北京秀捷在其產品(混凝土界面處理劑)上未經授權且明顯地使用“墻錮”商標(與原告之一相同)侵犯了美超集團的權利。北京修街被判立即停止其非法使用“墻錮”商標,并因其經濟損失和維護其權利的合理費用,被判向美超集團賠償1000萬元人民幣。
在該裁決中,由于侵權人拒絕提供所需的證據,因此基本上確定了高額賠償金。鑒于原告已充分履行了舉證責任,法院認為這種拒絕是沒有道理的。實際上,根據修改后的《中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如果商標所有人為證明實際損害賠償金額做出了合理的努力,舉證責任將轉移到侵權人身上。侵權人未提供有關財務文件或者提供虛假賬簿或財務材料的,法院可以決定商標所有人主張的損害賠償和由此提供的證據的賠償金額。
該裁決的特點是適用證據規則并參照有關知識產權資產的市場價值確定損害賠償,這反映了法院在法律規定和基于證據的框架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努力。該決定遵循了知識產權法院最近適用的判例法。在Moncler案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裁定商標侵權的最終賠償為人民幣300萬元,這是2014年5月生效的修訂后的《商標法》所提供的最高法律賠償。
簡而言之,該決定重申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行動,旨在使商標所有人能夠就其商標權的侵權行為獲得更多賠償。實際上,統計數據顯示,中國知識產權法院在2014年之前給予的平均賠償約為8萬元人民幣。根據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的內部消息來源,2015年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平均判給法定損害賠償金為45萬元人民幣。這一增加極大地促進了司法保護和知識產權價值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