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商標局因商標與申請人之間的差異而拒絕商標申請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3:04
該商標局駁回最近幾個商標包含術語“公司”,“公司”或當申請人不是一個美國公司的基礎上,他們會導致錯誤或混淆相對于申請人的類似應用。
該新要求未包含在《工業產權法》第19條或第20條中,而是對應于對該規則的嚴格解釋,在該規則中,上述條款可能會導致消費者對權利人的身份產生錯誤或困惑。
但是,工業產權上訴法院駁回了這一論點,并撤銷了商標局的近期決定,指出法律并不要求商標與申請人的公司結構或組織相一致。此外,法院確定“公司”一詞具有多種含義,并不總是用來指??代美國公司,因此不存在消費者對申請人或商標所有人感到困惑的風險。
近年來,商標局的標準越來越嚴格,應用商標與申請人之間新的一致性要求就是一個例子。這一更嚴格標準的結果是向工業產權上訴法院提起的上訴追索權的增加。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征求專業律師的法律意見,因為只有持牌律師才能向法院提出適當的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