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藥品商標保護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2:31
涉及藥品商標,通用藥品名稱和商品名稱的知識產權訴訟的增加表明,權利人應根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其他方面,為其藥品制定商標戰略,做得很好。考慮到注冊商標受益于10年的保護和無限的續展,這尤其重要-與專利不同的是,它們實質上可以享受永久保護。
注冊藥品商標
《藥品的質量標準》(試行,1984年)第12條規定藥品應具有注冊商標。此外,《藥品指導和標簽規定》(2006年)第27條禁止藥品指導和標簽使用未經注冊的商標或未經批準的商品名稱。
因此,藥品制造商需要在產品進入市場之前為其產品注冊商標-然后可以從一開始就鼓勵消費者使用指定商標來引用產品。同樣,外國或國際企業在其產品投放中國市場之前,應確保已擁有中國商標。這方面的判例法清楚地說明了為什么需要采取此類預防措施。
偉哥輸給了中國官方注冊
輝瑞公司的VIAGRA商標(1130739)于1997年11月28日在中國獲準在人類藥物和醫療制劑的第5類注冊,然后再續期10年。威爾曼于1998年6月2日申請在類別5中注冊商標“偉哥”(1911818),并于2002年6月22日獲準注冊。輝瑞公司申請了商標“偉哥”的注冊,但被拒絕。在* Pfizer Inc訴江蘇聯歡藥業有限公司((2009)民審字第312號)中,原告和被告提供了證據,清楚地表明,在1998年至2003年之間,至少有30家報紙將“偉哥”描述為中文譯本。 “偉哥”。在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假冒“偉哥”藥品滯留的緊急通知(1999,第72號)中,“偉哥”也被稱為“偉哥”的中文譯本。
政府部門在2000/19緊急通知中回復了威爾曼,“偉哥”及其英文名稱“ Viagra”不是輝瑞公司西地那非的公認制藥通用名或商品名。輝瑞的律師特別指出,偉哥的商品名稱為“萬艾可”,這是輝瑞在中國擁有的商標注冊證。此外,輝瑞公司一開始承認從未使用過“偉哥”商標。
基于這些證據和事實,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偉哥”是輝瑞未注冊的偉哥商標。其結果是,輝瑞公司失去商標的權利“偉哥”。
藥品通用名稱的不可注冊性
藥品通用名稱是包含其成分或配方的藥品的法定名稱,不能注冊為商標。商標法(2013年)第11條還禁止將產品的通用名稱注冊為商標。根據第59條并根據這些規定,很明顯,藥品通用名稱不能享有商標權。
在*昆明市綠海云丹貿易有限公司訴GMP,昆明精益源貿易有限公司*(2011年,云高民三中字第4號)中,原告及其關聯公司獲準生產“舒泌”通膠囊”(Shu Mi Tong膠囊)于2000年9月8日注冊。原告在第5類中注冊了“舒泌通片”(4662653)和徽標。被告在以下條件下制造了“舒泌通片”(Shu Mi Tong片)。自2002年起成為“健發”標記和徽標。
結果發現,2002年將“舒泌通膠囊”識別為通用名稱,2009年將“舒泌通片”識別為通用名稱。考慮到“舒泌通膠囊”已被識別為中文的通用名稱。毒品,原告關于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主張被法院駁回。
商品名稱與商標之間的沖突
藥品商品名稱是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通常旨在使其簡單易記。另一方面,藥品商標是可以用來識別商品來源的商標。它可以由文本,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記,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包括藥品在內的這些元素的組合組成。
考慮到這些名稱分別由《藥品管理法》和《商標法》分別監管,因此,毫無疑問,商標和商品名稱之間的沖突常常將權利持有人送交法院。
在*王亮訴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山西雅寶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對丁香和肉桂的中文名稱組合“丁桂”(3248395)進行片劑,貼劑的第5類注冊和軟膏在2002年。商標于2013年11月21日被批準注冊。
武漢市三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其小兒腹瀉藥上使用了“丁桂寶”和“丁桂姜”標記,包裝的右上方帶有字母“ TM”。商標局在2006年1月7日發送給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正式答復中提到,“丁桂兒劑貼”是中藥的商品名,其成分包括丁香(“丁香”)和肉桂('肉桂')。根據中國專有的命名規則,可以通過濃縮主要成分的名稱來命名復合中藥。因此,雖然商標所有者不能阻止其他人使用“丁桂”來描述含有丁香和肉桂的藥物,應僅限于解釋該藥物的成分。在這種情況下,“丁桂寶”和“丁桂姜”標有“ TM”,因此構成商標侵權。該案被選為最高人民檢察院2013年十大典型知識產權案件之一。
在*吉林省北方制藥有限公司v吉林省虎毛動物保健產品有限公司*(2015年,常民三初字第82號)中,原告于12月17日申請注冊商標“感康”(1775614) 1998年獲得第5類人類藥物的批準,并于2002年5月28日獲得批準。該商標被AIC于2007年指定為馳名商標。“華牧感康”是被告鹽酸林可霉素注射液的商品名稱,該商標被批準。由吉林省畜牧部門于1997年7月作為動物藥使用。“華牧感康”在被告家禽藥品的包裝上顯眼地出現。法院最終裁定“華牧感康”和“感康”構成近似商標,人類毒品和動物毒品為相似商品,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的商品名稱是在原告商標的申請日期之前注冊的。但是,法院仍將商品名稱的使用視為商標侵權。根據《商標法》第59.3條的規定,在他人提出相同或類似商品的申請之前,具有相同影響力的相同或相似商標已經被他人使用,獨占權人不得禁止上述商標的使用者連續使用在原始范圍內使用此類內容。但是,可能會要求用戶粘貼其他徽標,以區分產品。
為了引用該條款來抵御原告的索賠,適用以下條件:
商品名稱的使用必須早于商標的申請日期;
商品名稱很有名。
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商品名稱已在該商標的申請日期之前使用。它還未能證明所涉商品名稱在中國享有很高的聲譽。
結論
為了在中國醫藥市場上取得成功,企業應在開發新藥的同時建立其商標注冊策略,以便在新藥上市之前對其進行注冊保護。應用程序應避免使用通用名稱,以確保可以獲得專有權。最后,盡管可以使用與注冊商標相似的商品名稱,但應謹慎限制這種使用。不得將商品名稱用作商標,以避免發現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