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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于2014年2月7日發布《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決定進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規范、嚴格管理的原則,創新公司登記制度,降低準入門檻。《公司法》經過9年的實踐,2005年正式立法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但作為投資者,在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變更為認繳登記制的情況下,應當有清晰、充分的風險意識。否則會陷入巨大的法律漩渦。下面由千百順邊肖為您講述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度下投資者的法律風險提示。希望能幫到你。
一、出資人在認繳金額的范圍內承擔全部補充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lt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gt的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的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在未清償的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股東未完成出資義務,即使企業破產也會追究出資人的法律義務。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投資人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投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第八十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其開辦單位投入的注冊資本虛假或者抽逃注冊資本的,可以決定變更或者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并以注冊資本虛假或者抽逃為限對申請人承擔責任。 三、最終的實際債務人會成為未足額出資的出資人。
如工商登記信息顯示,部分公司的張三和李四分別認繳了2551萬元和2449萬元的資本。
3.張在認繳出資2551萬元范圍內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李四在認繳出資2449萬元范圍內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四、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可能涉嫌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罪等刑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體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注冊資本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 或者單處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何考慮欠出資股東是否有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其他嚴重情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的
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未足額出資的出資人有被司法拘留15天的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第111條:
當事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轉移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br />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