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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冊條例: 公司注冊法律法規是什么? 愛問知識人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公司登記行為,完善公司登記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范圍內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展開全部公司注冊條例: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的內容?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 王眾學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司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規范公司的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展開全部其他答案: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根據我們的經驗整個注冊流程您需準備以下幾個方面的事宜: 1.使用附件傳送、快遞或其他方式提供您和投資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說明公司注冊資金的額度及全體投資人的投資額度,準備好至少5個公司預先名稱; 2.您需選擇就近銀行進行注資手續; 3.您需攜帶身份證前往工商所簽字驗證; 4.所有證件辦理完畢后您需選擇就近銀行辦理基本賬戶和納稅賬戶; (基本帳戶和納稅帳戶可以用同一帳戶) 5.其他所有手續由相關部門完成。 注冊流程依次為: 查名(確定公司名字)→核準名稱 → 開驗資戶→驗資(完成公司注冊資金驗資手續)→申請營業執照→刻章(公章,私章,財務章)→申請組織機構代碼證→申請稅務登記證→辦理基本帳戶和納稅賬戶。如果您還有什么不懂的問題你可以咨詢一下河北順亨企業資質代理咨詢中心,讓你了解更多關于資質代辦的問題
公司注冊條例: 新公司注冊時 經營范圍有什么具體規定
企業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不能超越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申請登記注冊。企業的經營范圍必須進行依法登記,也就是說,企業的經營范圍以登記注冊機關核準的為準。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企業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其他答案:注冊新公司經營范圍是有規定的,但只要行業不是跨的很大,都可以注冊,企業培訓,可以注冊:教育培訓,企業培訓。比較重要的是看注冊的新公司經營范圍是不是已經有同行已經注冊。如:你的新公司名是藍邦,但已經有人比你們之前已經注冊了,而且經營范圍有企業培訓,所以你的新公司就不能注冊有企業培訓這一項。其他只要不涉及的就可以注冊。
其他答案:對公司的經營范圍有以下要求:1.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的章程規定,公司不能超越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申請登記注冊。 2.公司的經營范圍必須進行依法登記,也就是說,公司的經營范圍以登記注冊機關核準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3.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在進行登記之前,必須依法經過批準。
公司注冊條例: 公司注冊要求
注冊公司的一般要求具體如下:1、公司注冊地址要求。公司注冊地址必須是辦公性質的,住宅一般情況下不能作為注冊地址之用的。注冊公司在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及稅務登記時,需提供注冊地址的房產證復印件及租賃協議。2、公司注冊資本要求。目前只有某些...展開全部公司注冊條例:公司注冊資本的登記有什么管理規定么?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2號)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決定修改,現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局長 王眾孚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規范公司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關聯法規: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三條 公司的實收資本是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或者股本總額。 第四條 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公司設立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第七條 作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后,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八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
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九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
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第十二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或者所認購的股份。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公司設立登記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東或者發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繳納出資,屬于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后,申請辦理公司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關聯法規: 第十三條 設立公司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類型; (三)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冊資本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認繳或者認購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和該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五)公司實收資本額、實收資本占注冊資本的比例、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繳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以貨幣出資的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時間、出資額、公司的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以非貨幣出資的須說明其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以及非貨幣出資權屬轉移情況; (六)全部貨幣出資所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關聯法規: 第十五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減少后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并經驗資機構驗資。
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足額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后,公司申請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同時辦理減少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關聯法規: 第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第 七十五條的規定收購其股東的股權的,應當依法申請減少注冊資本及相應的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關聯法規: 第十七條 非公司企業按《公司法》改制為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原非公司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并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關聯法規: 第十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數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時間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股東出資數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時間及方式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類型; (三)變更前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四)變更前后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 (五)增加注冊資本的實際繳納情況。
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開戶銀行、入資戶名及賬號;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況、評估情況;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轉增的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轉增前后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轉增后股東的出資額; (六)減少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程序情況和股東或者發起人對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
關聯法規: 第二十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或者發起人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重新進行評估作價。
公司實收資本應當進行重新驗證并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 第二十一條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涉嫌實收資本不實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證,并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驗資證明。 第二十二條 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 六十八條予以處罰。
關聯法規: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 七十條予以處罰。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公司限期辦理注冊資本、出資期限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 七十三條處罰。
公司成立兩年后,其中,投資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出資,且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 六十八條處罰。 關聯法規: 第二十四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 七十一條予以處罰。
關聯法規: 第二十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發生變動,公司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 七十三條予以處罰。 關聯法規: 第二十六條 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 七十九條予以處罰。
關聯法規: 第二十七條 撤銷變更登記涉及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變動的,恢復公司該次登記前的登記狀態。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公司注冊條例:公司注冊資本新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中對公司注冊資本最新的規定為: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以前注冊資本是實行實繳制的,實繳制是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是多少,該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戶上就必須有相應數額的資金。實繳制需要占用企業的資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資創業,降低了企業資本的營運效率;認繳制則是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無須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認繳登記制不需要占用企業資金,可以有效提高資本運營效率,降低企業成本。 根據最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規定的情況之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應當在公司成立之后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可以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的章程。 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公司股東(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示,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公司注冊條例:公司設立與登記的規定有哪些?
您好,公司設立登記具有下列意義:(1)具有創設公司的功能。公司設立登記實質是將具備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最后在法律上予以確認,以法律形式賦予其法人資格,允許其開始營業的狀態。(2)具有規范公司行為的功能。公司設立登記也是確定公司獨立法人財產的界線。自公司登記起,公司擁有了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以其獨立的財產承擔責任,從而確定了股東、公司和公司債權人之間的關系,保護了社會交易各方的安全,另外,通過設立登記,禁止不具備條件的公司成立。(3)國家主管部門通過設立登記收集設立公司信息數據,實現宏觀經濟調控。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