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注冊公司新規定」公司住所的認定標準
更新時間:2021-05-06 15:15:51
《深圳市注冊公司新規定》公司住所的認定標準是各國勞動法普遍關注的難題 但是,縱觀各國關于公司住所標準的立法,差異不大 以總公司所在地為公司住所的,如韓國、臺灣省;有些規定要求公司進行具體的管理工作大多是針對公司的住所,比如美國;還有規定公司由章程確定,一般應為公司的營業場所、業務領導機構或政府部門,如奧地利;還有規定公司主要辦公地點為公司住所,而加拿大規定公司注冊地為公眾住所,公司注冊地不能與公司具體的主要經營中心或商務中心完全一致,三卷指定一名中間人 對于杜東的住所,總公司的住所是一般國家分行的住所,但有幾個國家允許分行的所在地是分行的住所,如馬來西亞 概括起來,關于公司住所標準的立法例主要有三種:政府機關標準、新商業標準和登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