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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和中小企業銷售現有商品并有維修業務收入的國際標準是什么?
問:小規模納稅人的國際標準是,銷售現有商品且有蕭山公司注冊的維修業務收入的中小企業,年應納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或80萬元以下。
答:根據《稅率組織法》法律法規第二十八條,小規模納稅人的國際標準為:從事貨物制造或者提供應稅服務的納稅人,以及主要從事貨物制造或者應稅服務,同時從事批發或者批發貨物,年應納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此數,下同)的納稅人。除第一條第一項明確規定的納稅人外,上一年度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納稅人。主要從事貨物制造或者提供應稅服務,是指納稅人每年制造或者提供應稅服務的貨物銷售額占全年應稅銷售額的50%以上。
因此,上述公司一般納稅人確定的銷售力量為50萬元或80萬元,應按銷售商品和修理業務的比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