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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標許可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許可方式為獨占許可或者排他許可的,應當推定為一般許可。
2.在商標許可業務中,如果允許被許可人將商標再許可給他人使用,應當在許可合同或者單獨的授權文件中明確表示授權被許可人再許可。否則,將被視為被許可方沒有再許可的基本權利。
3.在獨占許可使用方式上,商標注冊人要特別謹慎,對被許可人的信譽和戰斗力進行充分全面的調查。否則,在獨占許可使用的情況下,一旦引起使用許可合同糾紛,商標注冊人在合同通過民事訴訟或判決解決之前很難使用該商標,其個人利益可能會受到影響。
4.一般來說,在新公司注冊流程中,商標注冊人應當將新公司注冊流程作為多個商標被許可人的目標,對每個商標許可人使用商標的區域、期限和方式做出規定,避免不同商標許可使用人因使用商標而引發武裝沖突和糾紛。
5.一個商標的使用許可,在最壞的情況下,可以與該商標所使用的產品或公共服務的規格和總體質量要求相結合,以保證使用同一商標的不同被許可人所提供的產品和公共服務的優越性,避免產品或可用性的不均衡,從而對被許可商標的企業形象造成負面影響。
6.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的商標使用期限可以優于被許可商標的有效期,但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的有效期不得超過該商標的有效期。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的商標有效期為10年,且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的商標使用期限不會超過10年,因此只需多次備案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綜上所述,商標許可合同的備案不是立法強制規定的,最好在使用的具體步驟中備案。與不備案相比,利大于弊,有利于中小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和自身個人利益的保護。商標的使用也更加規范,有利于保護中小企業的服裝品牌,更方便客戶購買產品。因此,在中小企業商標使用中,商標許可合同的記錄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