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章程是一個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它既是注冊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其賴以生存的靈魂。然而就是這樣一份極其重要的法律文件,目前絕大部分公司章程都是采用工商局提供的固定范本。因此目前許多公司章程中都存在著以下3大法律問題:>>
問題一:公司章程大量照抄照搬公司法規定,而沒有根據自身特點、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章程條款,對許多重要事項未進行詳細規定,造成可操作性不強,制定出來后往往被忘卻。>>
問題二:公司章程有的條款內容不符合《公司法》精神,甚至出現剝奪或變相剝奪股東固有權的情形,對誠信義務強調不夠,對公司管理層權限邊界定義不夠清晰,無法有效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還給公司正常運作帶來不利影響。>>
問題三:絕大多數公司章程幾乎雷同,差異僅僅表現為股東的姓名、住所、資本規模等方面,千篇一律。這一問題的出現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各個公司章程都在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規定所導致的。>>
上述問題使得本來重要的自治機制在面對公司與股東的爭議、股東之間的爭議、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的爭議時形同廢紙。令其發揮不了多大作用,反過來還強化了人們的對章程的不正確認識。下面通過公司法賦予公司章程可自由約定的事項來談談解決方案,下述這幾點均可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約定:>>
對于該問題,公司法并未明確規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約定,但司法實踐已經認可上述約定屬于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范疇。>>
2、分紅比例、認繳公司新增資本比例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在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