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請以“一帶一路”作為企業名稱注冊登記,可能使社會公眾對該企業行為與黨和國家倡導的“一帶一路”倡議產生特定聯系,對企業相關情況產生誤解,也可能損害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對正常經濟秩序造成沖擊。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企業以“一帶一路”為名申請登記注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企業以“一帶一路”作為企業名稱申請登記注冊的,屬于《規定》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情形。對于“一帶一路”能否作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現行法律、法規中并無明確規定。本案被告適用《規定》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認為案涉“四川一帶一路發展有限公司”企業名稱屬于“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情形,對此,應當結合“一帶一路”這一特定用語進行綜合分析。“一帶一路”是“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簡稱。“一帶一路”中國倡議提出后,受到沿線各國的積極響應和參與,國內外相關新聞媒體進行了廣泛、深入、全面的宣傳報道。各類市場參與者以及普通群眾對“一帶一路”倡議已經達成普遍共識。在此背景下,企業申請以“一帶一路”作為企業名稱注冊,可能使社會公眾對該企業行為與黨和國家倡導的“一帶一路”倡議產生聯系,使公眾對該企業相關情況產生誤解,并基于該誤解而進行交易或者作出決策,可能損害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對正常的市場秩序造成沖擊。且本案中,原告申請預先核準的四川省一帶一路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企業名稱與其實際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經營實力并不完全匹配,其名稱中的“一帶一路”字樣可能使公眾對其經營范圍、資金來源及產業結構等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省工商局的不予核準決定應予維持。
2.對于已經注冊以“一帶一路”為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自行糾正或者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糾正。自2013年“一帶一路”倡議提出以來,全國已有多家企業使用“一帶一路”作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從“一帶一路”的提出背景和發展歷程看,提出至今,經過四年時間不斷地發展完善,其國內外影響力和公眾的認知范圍不斷擴大和加深。對于“一帶一路”重大倡議作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是否屬于“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情形,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此的認識也有一個逐漸發展和深化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存在著部分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含有“一帶一路”字樣的企業名稱予以核準登記的情況。根據《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對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同時根據《規定》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據此,對于已經登記注冊的含有“一帶一路”字樣的企業名稱,其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自行糾正,或者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糾正。
3.企業名稱的選擇和登記,應當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要求。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則集中體現為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企業作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企業名稱是企業從事民事活動的前提和基礎,是企業區別于其他企業的重要標志,對其日后的市場活動必然產生重大影響。公序良俗原則作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當然適用于企業名稱的選擇和登記之中。企業名稱的選擇和登記應當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的要求。本案中,原告申請以四川省一帶一路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作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不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的要求,有悖于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