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一帶一路”火了,有人開始蹭熱點。四川成都人唐某向工商部門申請注冊“四川省一帶一路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工商部門回復不予核準。唐某遂將省工商局告到法院。3月29日,記者從成都中院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了解到,經開庭審理,成都中院認為,企業名稱中用“一帶一路”字樣,容易與國家層面的戰略構想、戰略倡議、戰略布局相混淆,由此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因此駁回了唐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訴,本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去年6月15日,唐某受成都華股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委托,向天府新區成都片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注冊“四川省一帶一路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工商初審合格后,將申請材料報送省工商局。去年6月19日,省工商局向唐某發出不予核準的通知。理由為: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內容和文字。省工商局認為,“一帶一路”不宜用作企業字號。唐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成都中院認為,省工商局作出的通知書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駁回了唐某的訴訟請求。同時,該案確立了不得將黨和國家的戰略性倡議申請登記為企業名稱的基本原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于已經核準的含有“一帶一路”字樣的企業名稱可予以糾正。
四川大學法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左衛民認為,本案是一起因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而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很有典型意義。“一帶一路”是中央提出的重大倡議,具有權威性、嚴肅性,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關于企業名稱不得含有的內容和文字的第九條規定卻沒有包括黨和國家的重要政策、重大倡議,可以說存在立法空白。本案不僅解決了個案糾紛,更重要的是在相關問題上確立了規則,為以后行政機關面臨類似情況時提供了統一的裁量尺度;同時也為相關主管機關糾正此前已經登記的以“一帶一路”為企業名稱的行為提出了明確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