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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拿到發票怎么沒小心核對呢,這下可糟了,要被處罰了!”廈門某生產企業會計小王近日接到稅務稽查部門出具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處罰決定書,懊悔不已。
原來,廈門稅務稽查部門在某次檢查過程中,發現該企業向A公司采購了一批原材料,并要求A公司提供發票用于抵扣,但A公司提供了B公司的發票。這家企業會計人員沒有仔細查看,就直接將發票視同A公司的發票,并進行了認證抵扣。這一行為被稅務稽查部門認定為構成偷稅,做出了責令其補稅并處罰款的處理。
稅務稽查人員表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規定:在貨物交易中,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或者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或者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處以偷稅、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罰款。
而國家稅務總局在2000年對該《通知》出臺補充規定,明確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與其進行實際交易的銷售方不符的,即屬“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的情況。因此,雖然該企業確與A公司發生實際經營業務,但由于企業取得的發票上注明的銷售方名稱與其進行實際交易的銷售方不符,所以應認定為偷稅。
提醒
企業在與其他企業發生業務往來時,應當:一看執照與印章,確認賣主的身份;二要看貨物名稱,需與實際相一致;三看金額與數量。以上情況若不一致,企業可拒收發票;如對方拒開發票,請向稅務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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