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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2018 年 12 月 12 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的部署,將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采取新的政策優惠措施,并使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稅負有所下降、只減不增。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中國證監會共同發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本次發布的通知明確,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 20% 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 " 經營所得 " 項目、5%~35% 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據悉,本通知執行期限為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創投基金與一般企業的生命周期不同,創投企業前兩三年是純投入,接下來三四年優秀項目陸續退出獲得收入,投資失敗的項目則在最后幾年處理掉,表現在賬面上即為虧損,因此創投企業的虧損能否結轉受到市場關注。
通知明確,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按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同投資項目的所得和損失相互抵減后的余額計算,余額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確認為該基金的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余額小于零的,該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按零計算且不能跨年結轉。
個人合伙人按照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并由創投企業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 號)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 70% 抵扣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后再計算其應納稅額,當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
而按照年度整體核算的,指將創投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計算應分配給個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上述 55 號文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 70% 抵扣其可以從創投企業應分得的經營所得后再計算其應納稅額。年度核算虧損的,準予按有關規定向以后年度結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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